土壤污染抓“责任人” 如何认定有新说法
近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同步公开征求意见。
2大征求意见稿连发,目标直指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并且细化到建设用地和农用地2个板块,精细化管理的转变跃然纸上。那么来看一下,这2项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呢(全文可由下方链接跳转):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大方向相同,适用范围不同,这一点从文件名上也能看出来。
此外【责任人】另添加了2条: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生产经营者;违法使用不合格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认定分工】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调查的组织】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启动……
划重点:2项认定办法(试行)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编制说明表示为地方留有一定准备时间。
当然,满打满算也就10个月不到的时间了,文件生效之后土壤污染治理的责任认定规范将更加完善。这符合目前土壤污染治理的迫切要求,也符合土壤修复的利益判定需要,在“责任人认定”这个关键环节给予了回应。
总所周知,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往往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容易造成责任人不明的情况。因此,很多污染地块的治理和修复都变成了政府买单。而《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施行明确规定,“谁污染谁担责”。
业界所关注的责任界定问题有了基本纲领,不少专家也坦言,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本身的重难点很大一部分就集中在有效认定污染责任人,建立有效的污染防治责任体系上。
犹记得《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审议时,相当明显的一个改变就是强化“污染者担责”规定。一方面明确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要求承担相关费用;另一方面鼓励资源治理,主动担责,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
当然,责任人认定需要更确切和具体的规范标准。2019年6月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指出,要摸清底数,加强信息公开,注重强化风险管控。而且,相关负责人当时就透露,下一步将出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
尤其是处在土壤污染治理的高速发展阶段,受益于政策红利的释放,也受制于土壤污染治理巨大的成本和较长的回报周期等条件,污染责任人认定规范化、标准化、清晰化就更加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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