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生活垃圾“四分”法
11月16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根据《条例(草案修改稿)》,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最高可罚二百元。
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四类
生活垃圾分为哪几类?此次《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农村地区推广垃圾分类处理模式
为了让农村地区因地制宜推广简易便行的垃圾分类处理模式,《条例(草案修改稿)》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做补充规定,即城乡接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对农村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以及根据需要集中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作出规定。同时,明确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鼓励设立垃圾兑换超市,实施垃圾兑物,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改善。
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最高可罚二百元
根据《条例(草案修改稿)》,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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