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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动力电池不得开发充电宝、手持照明等设备,动力电池梯次利用

    时间:2022-05-27 12:53:16  编辑:敖包信息网  来源:敖包网  浏览:18017次   【】【】【网站投稿

    10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从3月部节能司发布的2020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来看,“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已经成为2020年的一个工作要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应该会在2020年底前出台。

    中国动力电池回收与梯次利用联盟信息部对”征求意见稿“做了简单梳理,相关要点如下:

    目的: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指导、协调工作。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

    1、梯次利用企业应履行主体责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保障本企业生产的梯次产品质量,以及报废后的规范回收和环保处置;

    2、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取易梯次利用的产品结构设计,利于其高效梯次利用。

    3、梯次利用企业要求

    (1)梯次利用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相关要求。

    (2)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及装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包(组)、模块级别的梯次利用。

    (3)鼓励梯次利用企业研发生产适用于基站备电、储能、充换电等领域的梯次产品,不得开发充电宝、手持照明 设备等不易回收的梯次产品。

    (4)鼓励采用租赁、规模化利用等 便于梯次利用产品回收的商业模式。

    (5)鼓励梯次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蓄电池生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企业协议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利用已有回收渠道,高效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用于梯次利用。

    (6)梯次利用企业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活动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 池生产企业协调、解决知识产权有关问题。

    (7)鼓励梯次利用企业取鼓励梯次利用企业取得动力蓄电池的出厂技术规格信息、充电倍率信息,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监控数据信息(电压、温度、SOC 等)。

    (8)梯次利用企业应规范开展梯次利用,具备梯次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必要的检验设备、设施,所采用的梯次产品检验规则、方法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9)梯次利用企业对本企业生产销售的梯次产品承担保修和售后服务责任。

    (10)梯次利用企业应建立溯源管理体系,按国家有关溯源管理规定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向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上传梯次产品、废旧动力蓄电池等相关溯源信息,确保溯源信息上传及时、真实、准确。

    4、梯次产品要求

    (1) 梯次产品的设计应综合考虑电气绝缘、阻燃、热管理以及电池管理等因素,保证梯次产品的可靠性;

    (2) 梯次产品应进行性能试验验证,其电性能和安全可靠性等应符合标称容量、标称电压以及所应用领域的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3) 梯次产品应有商品条码标识,并按《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统一编码,在梯次产品标识上标明标称容量、标称电压、梯次利用企业名称、地址、产品产地、产品执行标准、溯源编码等信息,并保留原动力蓄电池编码。

    (4) 梯次产品应提示梯次产品在使用防护、运行监控、检查维护、报废回收等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及要求。

    (5) 梯次产品应根据产品特点采用适当的包装防护方式,包装运输应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 1 部分包装运输规范》(GB/T 38698.1)等有关标准要求。

    (6)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梯次产品自愿性认证制度,获得认证的梯次产品可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梯次利用电池产品标志。

    5、回收利用要求

    (1) 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 年第 46 号)的相关要求,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报废梯次产品回收服务网点,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并在本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

    (2) 鼓励梯次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等企业合作共建、共用回收体系,提高回收效率。

    (3) 梯次利用企业应规范回收本企业梯次产品生产、检测等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动力蓄电池以及报废梯次产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集中贮存并移交再生利用企业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4) 梯次产品所有人应将报废的梯次产品,移交给梯次利用企业建立的回收服务网点或再生利用企业进行规范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处置。

    (5) 梯次利用企业、梯次产品所有人等,如因擅自拆卸、拆解报废梯次产品,或将其移交其他第三方,导致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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